国外固体矿产勘查在国民经济中属于基础产业,存在着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两种不同的勘查体制,但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产资源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就西方矿业体制而言,存在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矿业和勘查业密切结合,无论是经营矿业公司还是政府管理机构,均将这两个行业合在一起予以经营或管理;另一个特点是政府管理职能和公司的经营职能截然分开。政府从鼓励投资开发,合理配置资源和检查依法经营的角度执法管理;企业则充分运用其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找好矿”,“开好矿”,尽力找到量大质优的矿产资源,根据探获的矿产资源力求获得最大的开发效益。
典型矿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政府,均设有矿业管理机构,但职能不同。
进行宏观上的矿业管理,包括国有企业矿业活动;国有土地或海域上的矿业活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财政和金融政策;环境保护和保护区管理;统一协调联邦与各省在矿业政策问题上的合作行动;全国矿业活动及统计;核能源,如铀矿的开采;组织制定全国性地质调查计划和技术规范及其实施。下设全国性的地质调查机构,并负责海域资源调查。地质调查费用主要来自联邦政府财政。
省级矿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矿山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拥有制定修改《矿业法》及其法规的权利;根据《矿业法》及其法规管理矿产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确定矿产资源费征收的比例和实施征收;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建立州地质信息资料库,为勘查、矿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督促安全生产,支持负责的、有效率的、有益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生产活动。
因此,对于矿业活动和项目的管理主要是州政府矿业部,在州以下又分若干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执行管理。
政府对于处于市场经济中的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实行有效管理的关键是对勘查证、采矿证的管理。
首先,政府把握好勘查证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即申请者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在澳大利亚,对于申请勘查证的公司必须附有雇用和聘请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资格学历的证明,银行在册资金和公司经营人的资产证明。其次,勘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主要从矿种、面积、时间、最低投资额、工作要求和押金六个方面制定政策实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外对采矿证的管理与勘查证相比似乎要松一些。采矿证的申请获许需要提交资源勘查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发计划书。矿业部门在颁发采矿证前,还需有环保部门对项目开发计划中环保评估报告的认可和土地部门对土地征用(租用或购买)的批准书。澳大利亚政府在矿业管理卓有成效的关键在于确保勘查者探获资源以后获得采矿证的优先权,而且是100%权益。
允许勘查证权益的转让,是保证勘查者权益,鼓励勘查投资的一项重要法规。国外转让勘查证的部分权益,由其他公司经营勘查,政府不予干预,且无须政府认可,但须报告备案。此后,政府仍然认定勘查证的原持证者,以《矿业法》对之管理。若勘查证的大部分权益转让后需要更名持证者,则需通过政府的资质审查和认可。
尽管矿产勘查地和资源就所有权而言,在法律上属国家政府所有,但其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成为可转让交易的范畴。因此,政府对勘查证和采矿证的权益转让不予干涉,只是对于接受方的资质条件予以审查和认可。采矿证的转让原则同勘查证。所不同的是接受方除了承担双方达成的转让商务条件外,还需向政府交纳“资本获得税”。因为已生产矿山的采矿证转让时涉及到资本的转让。
加拿大、美国,政府与公司在地质勘查工作方面职责分工相当明确。政府除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外,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其成果无偿提供全社会使用,矿产勘查主要由公司完成。因此,这些国家为了鼓励公司进行地质勘查这一风险较高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以鼓励个人、公司进行矿产勘查。
1、政府和大、小公司:加拿大矿山企业在拿到矿权后,完全自主经营,可以自由转让,矿权具有排他性。政府只根据普通法行使监督权,政府可应矿主的要求参与矿山企业的经营,参与的方式是投入政府基金,该基金是企业初期融资的一部分,政府投入在矿山赢利中逐年收回。加拿大的矿业公司可分为大公司和小公司,它们在矿产勘查、开发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大公司和小公司之间有自然分工,类似于生物界的食物链一样,小公司多聘请地质学家参加,当勘探项目形成情景看好的矿山资料后,卖给大公司。大公司不做一般的地质工作或非生产性勘探,他们更愿意从小公司那里买断矿权;而小公司以勘探为主,主要从事普查或详查,然后出售探矿权,一般不拥有自己的矿山。
2、纯技术性咨询公司:这些公司部承担投资风险,只承担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独立项目或资源评估等工作。大型矿业公司拥有这类技术专业人员,小公司则无力也无必要长期雇用这类技术人员。
3、投资者:是西方矿业界的重要参与者,包括代表资本市场的证卷公司和投资股,实施贷款或投资的银行,和参与股权投资但不经营管理的金融机构。
4、矿业协会:实质上是矿业专业人员的团体组织,靠会员的会费维持,在矿业界成为行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制订者。
5、矿业委员会:实际上矿业界各成员的联合组织,以矿业公司经营者为主体,向政府反映矿业界的意见和要求,亦成为政府于矿业界联系的桥梁。
6、矿业科研机构:包括主要由政府支持的全国性综合性各学科科研组织和实行股份制的专门技术的科研营业公司。
7、矿业媒体:矿业杂志、期刊往往成为矿业界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传播的组织者,甚至是人员培训的组织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是三项,一是以矿业法为准绳,以矿权管理为核心,对地矿企业的矿产勘查开发啊活动和矿权市场进行全面的行政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以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和预测为依据,通过政策导向和信息导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产资源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相对平衡,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三是以系统、全面、连续的资料收集、处理为基础,为各层次的决策和勘查开发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和资讯服务。
矿业体制运行的核心和准则是《公司法》和《矿业法》及其有关的法规。通过长期的矿业史特别是二次大战后的矿业实践,目前在西方市场经济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竞争剧烈、运行有法和秩序有条的矿业体制。
1、申请普查证:在加拿大,个人(18岁以上的公民)或公司均可申请加拿大联邦或省属土地上的探矿权;对私有土地,一般通过协商进入。
2、矿地声明:这是在探矿证持有人对有前景矿地的“非专利”声明,即围绕矿地下桩或标定以圈定其声明需要的范围。
3、开采租约:对证明是经济矿床的采矿租约有两种处置方式,即转让(由租约持有人自由地整个或部分转让,转让通过承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私下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或者自行开采。此时,按法律要求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是:矿山环境评价和矿山闭坑时的复垦计划。
加拿大地质调查局与各省和地区的地质调查机构在工作上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1996年9月17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和各省、地区的能源矿产部的部长共同签署了“政府间地质科学分工协议”。根据“协议”,加拿大地质调查局主要从事加拿大全国或比较大的地区范围内国家地球科学项目,研究加拿大地质和资源情况。这些项目为整个加拿大服务,包括基础研究、地质理论的研究、小比例尺调查工作(1:25万填图)、海洋调查并代表加拿大参与国际地球科学交流与合作。加拿大各省或地区地质调查机构主要从事本省或本地区范围内对本省或本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管理有推进作用的项目,比例尺一般根据资源、环境和土地情况而定。
商业性地勘工作是地勘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公益性地勘工作很大程度是为发展商业性地勘工作服务的。加拿大矿政管理和地质勘查组织管理机构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商业性地勘工作提供服务:
矿业权审批发证、变更登记、矿权转让管理、矿权使用费和权利金管理等矿业权管理工作由各省地区矿政管理部门负责。每个省、区都在矿能部下设矿权处,并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设立若干矿权管理办公室。
加拿大矿政管理和地质勘查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收集资料、验收评价报告,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可在互联网上查看,并把这些资料编绘成图、成文、成册、成表,为社会提供公开免费查询,只收工本费。
3、提供平等、公正、有序的矿业投资环境,使个体探矿者、小矿业公司与大公司一样,其矿业权所有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商业性地勘工作的主体包括大矿业公司、小型采矿公司、小型探矿公司和个体探矿者。据统计,一个矿产地探矿权一般要倒手7~10次,才可能有经济价值的发现。因此,小型探矿公司和个体探矿者为采矿公司分担了前期勘探风险,他们在矿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在制定矿业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大矿业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小型探矿公司和个体探矿者的利益。为了扶持小型探矿公司或个体探矿者,联邦和各省政府都制订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直接拨款支持探矿。
加拿大矿产资源属联邦和省两级所有,西北及育空地区矿产资源、大陆架资源和铀矿资源属于联邦所有,其他的属省所有。土地既有联邦所以,也有省所有,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区或私人所有。属联邦所有的矿产资源由联邦管理、审批、发证、收权利金,省无权过问。省所有的由省管理、审批、发证、收权利金,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十分清楚。在属联邦所有的土地上取得采矿权,土地准入没有问题,如要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勘探、开采,光有探矿权、采矿权是不够的,矿业权人还要与土地所有者谈判,达成协议,如在三个月内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政府协调。协调的结果大多是矿业权人作出让步。在加拿大,矿产资源虽不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但有矿的地价比没有矿的地价高,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加拿大的土地管理于矿产资源管理也存在体制上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土地准入,要同当地居民进行复杂的谈判。政府为了说服土地所有者让出土地,有的还要将权利金分一部分给土地所有者。
从申请探矿开始到闭坑后的复垦,加拿大的矿业活动监督是全程的、制度化的、公众化的,更从法规上明确了监督员、资格人制度。监督员是专业人士,如环境学家,他们受政府机构委托,同时监督几个矿山,可以进行经常性检查,也可做临时性抽查,一旦发现有违规矿区,立即提出制止或修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未达到法规要求的,当即下达停产通知,否则交由法庭按法律规定处理。
国外矿业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扣税等;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税费制度,如权利金、矿地租金等。各国矿业专门税费制度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并随着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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